2007年初夏,港口改革通过2008年7月4日颁布的法案得以实现。自治港口制度在法国境内失效,取而代之的是海洋运输大港法案。海洋运输大港法案重新承担起原先自治港口制度的承诺,包括旧有公有债权债务关系。
有两个方面的改革,一方面,港口“治理”的变化。其次,重点任务的改革。另一方面,海洋运输大港法案和先前自治港口制度相同,仍为国家公共机构。
新的治理方式
公共权力持有者最关注的是港口设施建设积极性的提升,这种完善主要通过扩大决策制定、开辟决策制定道路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是负责物业管理,并负责其管理。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它被赋予广泛的权力,可以在任何情况下以海洋运输大港名义执行任务”。
管理层
在敦刻尔克,管理层须包含三名人员,统一受法令任命总裁。该机构的决策是集体行使的,但总裁有权管理下属人员,即拥有下属的任免权。
监事会
监事会由17名人员构成,包括国家、地方当局及该机构的代表,还包括专业资格人士。监事会控制制止该机构的战略方向并对其管理治理实行长久性控制。
发展局
该法案创立了一个发展局,供监事会和管理层就战略计划及定价政策等方面提出咨询。发展局由30人构成,来自四个“院校”(不同领域):港务局,在港务局拥有行政权力的企业个人,地方当局以及对港务局发展局感兴趣的专业资格人士。
重点任务
敦刻尔克海洋运输大港任务
海洋运输大港对在其所包含区域的人员及物品确保:
- 海上船舶的通行、勘探及维修
- 根据海上港口条例第三条对治安、货物及人员安全提供保障
- 对机构人员的管理
- 对其管辖区域的自然环境进行管理和保护
- 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
- 铁路和水路线路交通服务的完善
- 开发和管理的工业或物流相关的港口活动
- 提升港口整体水平的日常活动
货物装卸和仓储
除了机构战略计划提及的例外,法律禁止公共设备的占有和开发。在两年内公共设备须卖出。如果无法售出,就由其子公司或国有企业进行开发。先前掌管这些物品开发和维修的人员将指派到这些企业继续担任这些物品的管理者。立法者希望通过此项措施使货物装卸及仓储的操作更具统一性和连贯性。
最后,法律规定了战略计划制定及工会同资方建立的标准协议须在极短的预订日程达成,在标准协议中细化限制性规定,指明劳工者的合同由货物装卸公司承接,以及涉及到的社会条例的转接。
由Robert Rézenthel,敦刻尔克港务局司法部部长发表的内容